图书介绍
通讯传播法 数位汇流、管制革新与法治国家【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 刘孔中著 著
- 出版社: 台湾本土法学杂志有限公司
- ISBN:9789868631410
- 出版时间:2010
- 标注页数:393页
- 文件大小:77MB
- 文件页数: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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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通讯传播法序论1
壹、规范客体3
一、电信产业5
(一)行动通信业务5
(二)固定通讯业务6
二、网际网路产业7
三、传播产业7
(一)无线广播7
(二)无线广播电视8
(三)有线广播电视9
(四)卫星广播电视10
贰、通讯传播法的任务11
一、以事前管制压制网路产业网路效益限制竞争的效果11
(一)纽西兰经验的启示11
(二)欧盟通讯传播法事前管制与一般竞争法事后管制分工之参考12
1.遵循竞争法原则与方法定义需要事前管制的市场14
2.与竞争法的关系17
(三)强调事前管制之特定部门竞争法17
1.分析架构18
2.认定需要事前管制相关市场时应一并采取的三项标准18
3.建议需要事前管制的市场20
二、协助经营困难产业发展20
参、通讯传播法的特色21
一、政策导向21
二、强调成本效益分析22
三、受到通讯传播科技驱使23
第二章、管制机关之设计与制度选择:国际比较25
壹、前言27
贰、美国27
一、行政委员会的滥觞28
二、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沿革28
三、内部单位30
四、职掌范围32
五、准司法的一面32
六、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司法部的横向关系33
七、与NTIA的职权划分33
八、预算管控34
参、德国35
一、联邦网路署35
二、署长及2位副署长的特殊性36
三、谘议会37
四、行政单位38
五、裁决庭39
肆、英国40
一、组织与成员41
(一)董事会41
(二)执行长42
二、运作方式42
(一)董事会及行政部门分立42
(二)行政部门的委员会43
1.执行委员会43
2.政策小组43
3.营运委员会43
(三)董事会的委员会44
1.内容委员会44
2.内容裁处委员会45
3.公正委员会45
4.提名委员会46
(四)谘询委员会46
三、董事行为规范47
(一)一般原则:公共服务之价值47
(二)保密义务48
(三)与政府的关系48
(四)对国会负责48
(五)董事长之角色49
(六)董事利益冲突回避49
(七)礼物及招待50
(八)公开演讲及著作发表51
(九)政治活动51
(十)非执行董事的利益回避51
伍、中国大陆53
一、电信与广播的管制二元分立53
二、2008年6月29日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54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54
四、内部组织56
陆、韩国58
一、2008年2月29日成立通讯委员会58
二、任务职掌及定位59
三、组织架构59
柒、新加坡60
一、资讯通讯发展局61
(一)职掌61
(二)组织62
(三)救济程序63
二、媒体发展局64
(一)职掌64
(二)组织64
(三)救济程序65
捌、结论65
第三章、通传会定位与组织之检讨67
壹、前言:通传会产生之背景69
贰、第一届通传会与行政院激烈冲撞69
参、第二届通传会风波不断72
肆、通传会的制度问题73
一、「独立机关」遮盖其「行政机关」之属性73
二、被限缩成纯「监理机关」74
三、管制与产业促进脱离75
四、不具备两党政治下的正当性75
五、工作效率有待提升76
(一)内外部授权不足76
(二)通传会的专业能力不足77
伍、通传会制度设计的改进刍议77
一、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没有特别规定「独立机关」的必要77
二、改称「行政委员会」81
三、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改由行政院长任命81
四、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就没有任期保障81
五、具有政党政治下的正当性82
六、不应排除其他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有给职人员担任委员之资格82
七、应该兼理国家通讯传播整体资源规划及产业辅导奖励83
八、通传会可以设置资讯通信产业发展处84
九、提升通传会的工作效率85
(一)解决内外部授权不足的问题85
(二)减少事务性工作85
(三)加强通传会的专业能力85
(四)禁止对业者骚扰86
十、将通传会改制为首长制部级组织?87
十一、结论88
陆、旁论:应以严格标准检视行政院将有任期保障之通传会委员停职之适法性89
一、有任期保障政务人员就任后已取得具体、主观化之服公职权89
(一)改善停职不如免职之现况90
(二)「急迫情事」应该考量委员任期91
二、应严格限制行政院之停职权限92
第四章、以社会管制减少直接管制95
壹、前言97
贰、何谓社会管制?97
参、英国社会管制的理论与实践99
一、2004年「促进有效共同管制及自我管制之标准」声明99
二、2008年「找出适当管制方案:自我管制及共同管制分析原则」103
(一)核心原则103
(二)管制选择104
1.不管制104
2.自我管制104
3.共同管制104
4.依法管制105
(三)以诱因为取向评估采取何种管制方式105
(四)设立新的自我或共同管制方案的标准105
三、成功案例106
(一)自我管制106
(二)共同管制106
1.广告规范106
2.消费者与业者间争端之解决107
3.业者与业者间争端之解决109
(三)依法管制109
肆、通传会修法草案111
一、通传法草案111
(一)以法律手段强制维护本土创意产业111
(二)落实媒体自律111
1.频道事业内容制播规范标准111
2.新闻部门自主公约与公评人机制112
3.频道事业应组成商业团体112
4.内容谘询会议113
(三)贯彻媒体近用权:更正或答辩请求权113
(四)培植多元文化114
(五)妥善规划节目及广告服务114
1.限制广告时间114
2.节目与广告区分114
二、卫广法修法草案115
(一)内部控管机制、节目编审制度及伦理委员会115
(二)制播新闻不得违反事实查证原则116
(三)回复权116
伍、真正可以落实的社会管制117
一、不管制:本土创意产业117
二、业者自我管制120
(一)培植多元文化120
(二)由专职专业从业人员主持新闻节目120
(三)政治平衡报导121
(四)消费者纠纷的处理121
三、以共同管制授权自律团体行使管制电子内容的公权力121
(一)传送内容的管制122
(二)一般频道事业广告之管制123
1.对广告之规范123
2.对赞助的规范123
3.对产品配置的规范124
(三)新闻媒体独立自主之强化125
四、直接管制:取缔仇恨言论126
第五章、促进竞争127
壹、前言129
贰、实施不对称管制129
一、针对市场主导者作不对称管制129
二、落实不作为义务之不对称管制:电信法第26条之1第1项131
三、增加课与作为义务之不对称管制131
参、开放瓶颈设施133
一、瓶颈设施理论133
二、提供瓶颈设施之态样135
(一)互连与机房共置/共构135
(二)通信网路瓶颈所在设施139
肆、管制电信业者间资费139
一、网路元件细分化140
二、批发价格管制141
(一)外国实施批发价的经验145
1.德国145
2.英国:BT Openreach146
(二)各国批发价实施之范围147
1.美国147
2.新加坡150
3.德国154
4.英国:基于BT的SMP地位管制Openreach批发价155
(三)批发价之订价方法156
1.美国156
2.英国157
3.新加坡161
(四)批发价与零售价之关系161
1.美国犹他州采行之批发价161
2.新加坡162
(五)下一代网路与批发价162
1.新加坡162
2.德国167
(六)寻找新方向167
1.科学计算的批发价能够为既有业者与新进业者找到既竞争又合作方式168
2.选择以批发价格管制取代零售价格管制168
3.建立批发价的方法论169
4.促销价应该纳入批发价管制、市内用户回路批发价应尽快实施169
5.主导业者在其内部成立批发部门是关键的下一步169
第六章、网际网路互连171
壹、前言173
贰、网际网路的兴起与架构及网际网路互连174
一、网际网路的兴起174
二、网际网路的架构175
参、网际网路互连问题之剖析176
一、市场失灵:一家业者独大176
二、管制失灵178
(一)批发价管制不成功178
1.第一次批发价178
2.第二次批发价182
三、业者自律失灵:台湾网际网路交换中心效率不彰187
(一)免费连接多方互连之频宽不足188
(二)一直到民国97年以前不允许业者租用中华电信以外民营固网业者之专线接入188
(三)讯务量太低189
肆、公部门应介入网际网路互连之治理189
一、必要性189
二、介入的目的190
(一)促进我国网际网路产业与市场之发展190
(二)协助我国业者向第一级业者争取有利的互连条件,提升我国竞争力191
伍、公部门介入网际网路互连治理之手段191
一、通传会191
(一)网际网路付费互连应落实批发价格管制191
1.扩大中华电信批发价大量租用优惠之级距与折扣191
2.「升速不加价」应同时提报对应之批发价格192
3.促销价格不得低于批发价格192
(二)裁决网际网路互连争议192
(三)宣告中华电信HiNet为网际网路互连之瓶颈设施193
(四)追究主导业者滥用市场主导地位之责任193
1.不当价格决定193
2.有妨碍公平竞争之交叉补贴及其他滥用市场地位194
(五)建立网际网路互连政策194
1.删除中华电信免费互连条件中不合理的条件194
2.采取以流量计费之原则195
3.前三大业者间网际网路免费互连195
二、公平会:作为一般竞争法主管机关仍有事后管制之权责197
陆、强化私部门之自律功能198
一、TWNIC应归由通传会主管才能强化对TWIX之监督管理198
二、TWIX委由公正第三者运作199
柒、政府应有之整体作为199
一、应确实监督中华电信费率是否公平合理199
二、活用教育部学术网路201
捌、结语202
第七章、市场参进管制之放宽205
壹、前言207
贰、以广播电视市场外资参进规范为例检讨外资管制207
一、新加坡及韩国对广播电视之外资管制带有弹性208
(一)新加坡208
(二)韩国212
二、美英对广播电视事业之外资管制从限制走向松绑217
(一)美国217
(二)英国218
三、我国广播电视市场外资管制之检讨219
(一)管制不具备合目的性219
1.外资欠缺明确定义220
2.区分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并无实益220
(二)管制缺乏弹性221
(三)管制欠缺正当性222
1.有软实力作后盾222
2.品牌与品牌认同不是业者单方面决定222
(四)管制无法落实223
(五)广播产业需要发展而不是管制224
四、结论与建议225
参、允许有线电视跨区经营225
一、有线广播电视应全区经营226
二、调整经营区之适法性分析228
(一)法律规定沿革228
1.民国82年有广法及施行细则229
2.民国86年修正之有线电视法施行细则230
3.民国88年修正之有广法231
(二)经营区调整与信赖保护原则232
1.经营区调整之可能性232
2.经营区调整分为二种:宏观调整及微观调整233
3.调整经营区之法律性质233
4.无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234
第八章、结合管制237
壹、前言239
贰、相关规范239
一、通讯传播法规239
二、公平法240
(一)结合案件处理原则241
1.水平结合限制竞争效果之考量因素241
2.垂直结合限制竞争效果之考量因素242
3.多角化结合之审查方式242
4.整体经济利益之考量因素243
(二)有线电视规范说明243
(三)电信事业规范说明244
(四)四C事业跨业经营行为之规范说明245
参、通讯传播事业结合之管制实务246
一、电信事业之结合246
(一)中华电信246
1.与资拓科技结合案246
2.与神脑结合案246
3.与春水堂结合案247
(二)台湾大哥大247
1.与台湾固网结合案247
2.与台湾电讯结合案248
(三)远传电信248
1.与Seednet结合案248
2.与新世纪资通结合案248
二、网路服务事业249
(一)雅虎249
1.与兴奇科技结合案249
2.与无名小站结合案249
(二)台湾乐天市场公司250
三、有线广播电视事业250
四、跨媒体结合251
(一)威达与超舜电信之结合251
(二)旺旺集团并购二中案252
(三)台湾大哥大并购凯擘案252
肆、美国结合管制253
一、潜在公共利益伤害分析架构254
二、潜在公共利益增进评估架构254
三、FCC如何考量公共利益255
(一)AT&T与BellSouth结合案256
1.加速宽频网路布建257
2.单一化Cingular的所有权经营257
3.增进MVPD竞争257
4.国家安全、灾难回复与政府服务257
5.垂直整合的效率258
6.规模经济与范畴经济258
7.成本综效258
(二)Nextel与Sprint结合案259
(三)EchoStar与DirecTV结合案260
1.潜在公共利益伤害261
2.对于MVPD市场之反竞争影响262
(四)News Corp与Liberty Media结合案265
伍、欧盟结合管制266
一、在2004年改采「重大妨碍有效竞争」原则266
二、允许会员国考虑竞争以外之其他因素268
三、News Corp与Premiere结合案269
(一)CA系统转换会造成其他业者接取困难270
(二)当事人具结事项271
陆、英国结合管制272
一、管制程序272
二、一般结合规范:放弃公共利益原则,改采「实质减少竞争原则」273
三、对媒体的特别结合规范—企业法五项「媒体公共利益考量」274
四、2007年BSkyB与ITV结合案276
(一)本案事实背景276
(二)视听服务278
1.相关服务市场278
2.相关地理市场279
3.影响竞争之因素279
4.进入与成本障碍280
5.结合案的影响281
(三)电视广告服务282
1.市场界定282
2.结合的影响283
(四)全国性电视新闻节目供应服务283
1.市场界定283
2.竞争分析284
(五)控制媒体企业之人士多元性的需要285
(六)矫正手段286
柒、我国通讯传播事业结合管制实务与制度之检讨286
一、实务之检讨286
(一)对旺旺集团并购二中跨媒体结合之高度管制欠缺法律授权286
(二)相关市场的认定有必要放宽290
二、结合管制制度之检讨291
(一)基本原则291
1.公平法结合管制的标准宜改采「实质减少竞争原则」291
2.其他部门法结合管制的标准可考虑竞争以外的重大公共利益294
3.允许结合业者可以选择事后报备294
4.公平会与特定部门竞争法主管机关的分工与合作295
5.应就确实有管制必要、限制竞争不利益的结合案举行听证会295
(二)通讯传播领域296
1.尽速解除有线电视事业的水平结合限制296
2.不适宜以「参与结合事业应将其内部利益外部化」为附款297
捌、结论297
第九章、零售价格管制299
壹、前言301
贰、有线电视收视费之管制301
参、电信零售价格管制机制303
一、从投资报酬率管制转变为价格调整上限制303
二、电信零售价格调整上限制之实践306
(一)初期实践:仅允许市内电话价格调涨306
(二)通传会民国95年底公告第二次调整系数X值306
1.最初规划306
2.听证会及其引起之改变与转折310
(三)通传会民国99年1月6日公告第三次调整系数X值313
三、英美实施零售价格调整上限制之经验314
(一)英国:对BT零售价格之调整上限管制的开始与结束315
(二)美国:对AT&T跨州电话业务价格调整上限管制的开始与结束317
四、第二次调整X值之检讨318
(一)价格调整上限制目的之理论与实际318
(二)应以价格调整上限制要求降价之电信业务320
1.ADSL电路出租业务320
2.第二代行动通信预付制业务320
3.市话拨打行动通信321
4.月租型第二代行动通信单价最高之通信费?322
(三)调整系数X之组成元素322
1.消费者应分配的超额利润比例323
2.国际比较323
五、第三次调整X值之检讨323
肆、结语:以业者间资费管制取代零售价格管制324
第十章、频谱资源之管理325
壹、前言327
贰、日益重要却未被有效使用的频谱327
参、命令控制模式频谱管理机制之产生与弊端328
一、产生背景328
二、弊端331
(一)造成管制套利331
(二)效率不彰332
(三)不可能成功却又无止境地取缔地下电台333
肆、频率使用费335
一、行动通信336
(一)行动通信之基地台与行动台间或行动台与行动台间之无线电通信336
(二)以审议制释出之特许执照338
1.第二代行动通信338
2.1900MHz低功率行动电话339
(三)以拍卖释出之特许执照339
1.第三代行动通信339
2.无线宽频接取339
二、专用无线电信339
三、固定通信342
四、卫星通信343
五、广播电视343
伍、频谱管理机制改革之国际比较345
一、美国345
(一)彩券制(lottery)345
(二)市场导向的频谱政策345
(三)共有地取向的频谱政策346
二、英国347
(一)市场导向的管制革新347
(二)频谱拍卖及交易348
(三)以管理诱因计价法计算频谱使用费348
1.管理诱因计价法之实施349
2.实施成效350
3.展望351
陆、我国频谱管理机制之革新351
一、回首改革路351
(一)新闻局无线广播频谱重整政策351
(二)第一届通传会通讯传播管理法草案352
二、改革之指导原则:市场导向与确保频谱最适使用354
三、市场导向之具体改革建议354
(一)商业用频谱首次释出一律采取拍卖制354
(二)删除电信法增配频率核配之规定356
(三)不论是否以拍卖首次释出频谱,均允许处分频谱357
(四)公部门一律需要分阶段逐步缴纳与商用业者相同之频谱使用费358
(五)不是以拍卖释出之频谱收取反应其机会成本之使用费359
(六)原则上允许现有频谱使用者于特许期满继续使用频谱359
四、确保频谱最适使用之具体改革建议361
(一)在规定干扰值及效率值之内可自由选择技术与提供的服务361
(二)设定频谱使用之最低效率362
(三)在不干扰频谱持有人之条件下允许新无线电技术使用频谱362
1.展频技术与超宽频362
2.感知无线电363
(四)将尚未指配之频谱当作共有地供任何人自由使用364
(五)为传统「传播媒体」保留足够的频谱?364
柒、结语365
第十一章、前瞻与展望367
壹、加速电信法与广电三法汇流369
贰、促进竞争应有的其他努力369
一、检讨号码可携服务实施成效369
二、检讨基地台逐台审验、共置、共构与合理配置370
三、检讨接续费370
参、检讨通讯传播执照政策371
肆、检讨号码资源及网际网路之治理372
伍、检讨普及服务372
陆、促进其他公共利益374
一、如何维护民主制度、人性尊严、个人隐私与网路安全?374
二、如何配合国际与两岸的发展?374
三、如何健全公共广播电视的治理?375
全称简称对照表377
参考文献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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